环卫工帮忙装卸树枝摔成九级伤残,谁担责?
2026-09-24 09:07:27 浏览:
只因朋友一句"亲戚需烧柴",便安排外包环卫工将修剪的树枝送至亲戚家,环卫工在卸车时摔残,造成的损失谁买单?
案件回顾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认定金某卸车行为系义务帮工行为,依法判决被帮工人桂某及帮工组织者陆某各担40%的赔偿责任,帮工人金某自担20%责任。
陆某系大庆某物业公司副经理,黎某系该公司环境主管;金某和龙某系某垃圾清运公司雇员,委派管理某物业公司辖区室外保洁工作,并受陆某和黎某监督。
桂某曾询问陆某有无树枝,其亲戚想用作烧柴。2024年10月30日上午,某单位在某物业公司门前修剪树枝,陆某便电话联系桂某,并表示"单位有车,树枝可送"。
随后,陆某让黎某安排外包人员装车。黎某转述给龙某,龙某带金某等环卫工将树枝装上物业公司的清运车,并跟随桂某亲戚的带路车运送树枝。
在卸车过程中金某摔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至2025年4月,金某先后住院四次累计85天,某垃圾清运公司垫付医疗费3.5万元、陆某垫付7.43万元。2026年1月,医院出具诊断:建议金某终身携带静脉滤器,并终身服用抗凝药物。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金某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240日,营养期180日。
因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金某将某物业公司、某垃圾清运公司、陆某及桂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另查明,陆某安排装车时明确表示"给朋友拉烧柴",而非公司任务;金某受伤时间、地点均与其聘用协议约定不符,且未约定相关费用,因此金某装卸车属于义务帮工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黎某虽系案涉物业公司员工,但陆某让黎某找人装卸树枝时表明是"给朋友拉烧柴",黎某亦如实向龙某转述,足以认定装卸树枝系陆某个人行为。陆某虽存在公车私用,但并不因此改变找人装卸的性质,故装卸树枝并非系某物业公司、某垃圾清运公司安排,二公司不应担责。桂某虽未直接雇佣金某,但却是帮工活动受益人,且未明确拒绝帮工。作为被帮工人,其有义务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必要防护措施,却未尽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应承担40%赔偿责任。陆某作为帮工活动组织者,明知参与装卸的都是年龄较大的保洁人员,却未在现场尽到安全提示和保护义务,对金某摔伤存在过错,同样承担40%赔偿责任。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卸车时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担余下20%责任。
经核算,金某各项损失共38.68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陆某赔偿15.4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7.43万元,尚需支付8.04万余元;桂某赔偿15.47万余元;某物业公司、某垃圾清运公司不承担责任,金某需返还某垃圾清运公司垫付的3.5万元;驳回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好意帮忙也须谨记安全第一。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忙本是寻常事,但“好意”不能替代“安全”。无论是组织帮工的人,还是接受帮工的人,都有责任为帮工人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当帮工人年龄偏大、作业存在风险时,组织者和受益者更应尽到提醒和防护义务。
同时,帮工人自身也要量力而行,在施助过程中注意安全防范,切莫因“不好意思”或“赶时间”而忽视风险。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不仅身体受苦,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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