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货车司机出工伤,公司赔完可以追偿吗?

2026-09-23 13:38:05   浏览:

       货车司机发生事故,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能向司机追偿吗?
 
案情简介

       2017年,A公司与顾某签订《货运车辆租赁经营管理合同》,约定顾某租赁运营货车,支付租金及管理费,车辆挂靠A公司经营,合同到期后顾某取得车辆所有权。2022年,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补充约定车辆经营事项,其中一条约定:“合同期间,若本合同项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均由顾某承担”。

       2023年9月,顾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社保部门认定顾某构成工伤。2024年,顾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因挂靠关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向顾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共计8万余元,裁决已执行完毕。

       2025年,A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顾某履行《合作经营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在仲裁申请中作了虚假陈述,构成恶意违约,要求顾某支付A公司损失的8万余元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劳动仲裁机构在生效仲裁裁决书中认定A公司是承担顾某工伤保险责任的责任单位,裁决A公司向顾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A公司认为上述劳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上述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顾某申请强制执行后,A公司已履行上述仲裁裁决内容。

       顾某在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被挂靠单位为法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A公司与顾某签订的《货运车辆租赁经营管理合同》虽约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顾某自行承担,但该约定仅为双方基于挂靠经营关系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内部分配,不能排除A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A公司要求顾某赔偿其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实质上是否认案涉生效劳动仲裁文书对顾某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认定,系将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上述责任转嫁于顾某。

       综上,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个人将车辆挂靠至公司开展运营,双方成立挂靠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挂靠的个人运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个体运营者生命权、健康权这两项基本权益的优先保护。

       法官提醒广大个体运营者:挂靠经营过程中发生伤亡情形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相关权利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丧失,个体运营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被挂靠单位而言,工伤保险责任属于法定责任,挂靠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排除该法定责任的适用。被挂靠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监督义务,主动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及相关商业保险,从源头降低经营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a7WREHH8hfwLOY5tB41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