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层层转包,农民工工资谁来付?
2026-09-21 09:39:46 浏览:
工程几经转包,劳务费却被“转”没了着落。由于农民工处于链条最末端,在讨薪过程中,往往因为中间环节的履行不能陷入维权困境。近日,我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起因 工程完工农民工却未获分文
某实业公司和某工程公司就某地块一期主体工程签署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1号楼、2号楼、3号楼、地下车库等土建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又与孔某某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项目的粉刷工程发包给孔某某。屠某某是孔某某班组成员。
2023年5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但屠某某始终未收到劳务报酬,故将总包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8,86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实业公司应支付屠某某劳务费8,860元。
实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上诉理由为,公司与屠某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此外,屠某某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孔某某已就讨薪事宜提起另案诉讼,且法院判决已生效,故不应支持屠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3年5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但屠某某始终未收到劳务报酬,故将总包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8,86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实业公司应支付屠某某劳务费8,860元。
实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上诉理由为,公司与屠某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此外,屠某某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孔某某已就讨薪事宜提起另案诉讼,且法院判决已生效,故不应支持屠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 厘清分包细节
合议庭注意到,本案虽为个人起诉,但其实屠某某所在工地的50余名工人均存在类似情况,该工程存在多层分包情况,其中的细节问题亟待厘清。
首先,关于屠某某被欠付的劳务费金额。经查明,在相关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公司曾授权黄某某代表该公司与实业公司就上述工程分包事宜,开展投标、谈判、合同签订、履行、核价、结算等相关工作。某实业公司表示,对黄某某在上述工作过程中所签署的法律文件及所作行为之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孔某某、黄某某签字确认的《工程劳务人员工资核算表》显示,8个工人工资共计101,960元,其中屠某某工资230元/天,共计8,860元。
其次,关于某实业公司提及的另案诉讼。合议庭查明,孔某某曾以某工程公司、某实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及实业公司支付劳务费。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应支付孔某某69,768.54元及相应利息,该案件已经生效。后经孔某某申请执行,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外,孔某某自述未向屠某某支付过劳务费。其提起的另案诉讼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首先,关于屠某某被欠付的劳务费金额。经查明,在相关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公司曾授权黄某某代表该公司与实业公司就上述工程分包事宜,开展投标、谈判、合同签订、履行、核价、结算等相关工作。某实业公司表示,对黄某某在上述工作过程中所签署的法律文件及所作行为之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孔某某、黄某某签字确认的《工程劳务人员工资核算表》显示,8个工人工资共计101,960元,其中屠某某工资230元/天,共计8,860元。
其次,关于某实业公司提及的另案诉讼。合议庭查明,孔某某曾以某工程公司、某实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及实业公司支付劳务费。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应支付孔某某69,768.54元及相应利息,该案件已经生效。后经孔某某申请执行,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外,孔某某自述未向屠某某支付过劳务费。其提起的另案诉讼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争议 总包是否该担责?
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实业公司是否负有向屠某某支付8,860元劳务费的义务。
本案中,某实业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屠某某是该工程工地上的泥瓦工。屠某某与某实业公司之间虽无劳务关系,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负有监督义务;分包单位拖欠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根据黄某某代表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劳务人员工资核算表》、孔某某的陈述及上述关联案件相应的执行终本裁定,可以确认屠某某尚未领取劳务报酬。实业公司主张孔某某已经向屠某某支付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合议庭认为,工程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屠某某工资的情形,此时不论实业公司与工程公司间工程款是否结清,实业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依法就屠某某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某实业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屠某某是该工程工地上的泥瓦工。屠某某与某实业公司之间虽无劳务关系,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负有监督义务;分包单位拖欠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根据黄某某代表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劳务人员工资核算表》、孔某某的陈述及上述关联案件相应的执行终本裁定,可以确认屠某某尚未领取劳务报酬。实业公司主张孔某某已经向屠某某支付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合议庭认为,工程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屠某某工资的情形,此时不论实业公司与工程公司间工程款是否结清,实业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依法就屠某某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八条首次将总包承担先行清偿义务,且该义务不以农民工穷尽向分包追索为前提。
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法定的先行清偿义务,总包单位清偿后可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由此,首先保证了农民工权益,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提供司法刚性托底,同时,倒逼总承包单位切实履行用工监督和工资支付保障义务,向广大农民工群体传递“欠薪必偿、违法必究”的明确信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pywelm8NTS7b6IDJo2ntQ?click_id=1636254211
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法定的先行清偿义务,总包单位清偿后可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由此,首先保证了农民工权益,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提供司法刚性托底,同时,倒逼总承包单位切实履行用工监督和工资支付保障义务,向广大农民工群体传递“欠薪必偿、违法必究”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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