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审理的对孕期员工违法调岗案入选海南省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6-09-17 09:07:48   浏览:

       许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保险公司担任电话客服坐席(报案员、非销售类岗位)。此后,双方多次续约。劳动合同约定期间内,许某因被诊断先兆流产向某保险公司请假休息。某保险公司以业务整合为由,告知某人力资源公司将许某调至续保团队(销售岗),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向许某发函调岗并要求许某到岗工作。许某以岗位无关联,薪资约定不明且未经协商为由书面表示拒绝调岗。某保险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先后发出警示和限期到岗通知后,许某仍未到新岗位工作。后某保险公司将许某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以许某不服从调岗及旷工为由,开除许某。
案件办案过程及结果
       许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相关款项。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仅确认许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许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某处于孕期,某人力资源公司在调岗时虽履行基本告知义务,但未考虑调整后的岗位是否增加孕期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心理负担等,是否符合“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的保护要求,亦未与许某充分协商提供其他符合孕期保护要求的岗位供许某选择,未尽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义务,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判决确认许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驳回许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未充分考量孕期女职工身体情况调岗未果,单方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案件处理结果从权益保护视角切入,清晰界定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岗位调整的合理边界,凸显保障孕期女职工身心健康权益的重要性,确定以下基本裁判理念与方法:一是明确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职工岗位;二是在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时,必须充分考量其特殊生理阶段的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并与女职工充分协商,从评估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强度、心理负担等多方面考虑是否会对“三期”女职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认定企业的调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通过审视调岗是否加重孕期女职工的身心负担,创新性从是否增加心理压力为突破口,对用人单位调岗时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合理限制,有力遏制用人单位以“经营自主权”为幌子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三期”女职工的生理与心理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规范调岗行为,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与任务,杜绝用人单位随意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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