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代课”实为用工 8年劳动关系终获确认
2026-09-10 14:40:53 浏览:
8月3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刘某终于松了口气——她与某小学长达8年的劳动关系得到法律确认,自行垫付的6万多元社保费用有了着落,退休后的工资也有了保障。
案例回放
刘某曾在某小学担任语文教师,双方签订《代课教师聘用协议书》,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并“包含五险”。
此后8年,学校按月向刘某转账,备注栏写着“工资”或“劳务费”。刘某接受教学安排、参加考核、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同的是,8年里她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支出共计6万余元。
退休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追偿社保费用。仲裁委以“已过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刘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学校支付刘某社保费用6万余元。某小学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学校提出四点抗辩: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无独立用人自主权;刘某持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不具备小学教师主体资格;双方签的是“代课协议”,属临时劳务关系;社保费征缴属行政职责,法院不应受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8年里持续为学校提供教学劳动,接受教学安排与管理考核,学校按月支付固定报酬。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代课”,但内容包含了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聘用期限等劳动合同核心要素。另查明,刘某于入职前一年即取得初级中学语文教师资格证。
据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确认双方8年里存在劳动关系,学校需支付刘某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损失费共计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胡春燕表示,这起案件厘清了三个关键问题:
事业单位有没有用工主体资格?胡春燕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有没有编制、是不是全额拨款,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认定,主要在于是否实际进行了用工管理。安排工作、支付报酬、实施考核,这些学校一样不落,自然是用工主体。
那么刘某持有初级中学语文教师资格证能否任教小学?胡春燕解释,《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刘某早在入职前一年就拿到了初级中学语文教师资格证,完全具备教小学的资格。况且学校用了她8年,从未对资质提出过半句异议,现在才拿出来说事,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
至于所谓的“代课协议”,胡春燕表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就看三个硬指标——主体是否适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管理、提供的劳动是不是业务组成部分。刘某的教学工作是小学的核心业务,学校的管理无处不在,8年按月发工资从未断过,三个指标全中,劳动关系自然成立。
提供劳动过程中,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协议里写“工资包含五险”,本质是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转嫁给劳动者个人,这种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学校该承担的一分也少不了。
“用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亦应合法用工,签订正式规范的劳动合同并进行备案,同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胡春燕也借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平时要将工资流水、任务通知、考勤记录这些证据保存好,一旦权益受损,及时申请仲裁或起诉,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答案。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83360112085369344/?channel=&source=search_ta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