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避险提前返家遇车祸 是否属于工伤?民和法院给出明确答案
2026-09-09 15:34:18 浏览:
近日,民和县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及待遇认定行政案件。该案核心争议为劳动者因地震不可抗力避险提前返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法定“上下班途中”、能否认定为工伤。民和法院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厘清特殊紧急情形下通勤工伤认定边界,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人力资源公司聘用第三人柴某某担任学校食堂炊事人员,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柴某某同时与任职学校签订《食堂炊事员聘用合同书》,劳动报酬由该人力资源公司统一发放。
2023年12月,积石山县发生地震,民和县震感强烈。为保障在岗人员人身安全,学校紧急通知在岗工作人员就近返家避险。第三人柴某某遵照学校避险统一安排,凌晨从工作地步行返回住所,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柴某某向海东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海东市人社局经核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原告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该认定结论,向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民和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积石山县发生地震,民和县震感强烈。为保障在岗人员人身安全,学校紧急通知在岗工作人员就近返家避险。第三人柴某某遵照学校避险统一安排,凌晨从工作地步行返回住所,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柴某某向海东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海东市人社局经核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原告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该认定结论,向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民和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审理要点
民和县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职工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通勤途中,均属于法定“上下班途中”范畴。
结合本案事实,第三人柴某某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工作地至住所地的常规通勤路线,符合工伤认定空间要件。其提前离校返家并非个人擅自离岗,而是响应学校应对地震灾害的统一避险安排,出行目的为正常下班返家,符合日常生活及工作常理,出行时间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三人系擅自提前离校、超出正常通勤时间、不应认定工伤的抗辩意见,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否认工伤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全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第三人柴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法定认定条件,应予认定工伤。
结合本案事实,第三人柴某某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工作地至住所地的常规通勤路线,符合工伤认定空间要件。其提前离校返家并非个人擅自离岗,而是响应学校应对地震灾害的统一避险安排,出行目的为正常下班返家,符合日常生活及工作常理,出行时间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三人系擅自提前离校、超出正常通勤时间、不应认定工伤的抗辩意见,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否认工伤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全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第三人柴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法定认定条件,应予认定工伤。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机械局限于用人单位固定上下班时间,通勤行为的合理性、目的性、正当性是核心判断标准。劳动者因地震、洪水、暴雨等不可抗力灾害或紧急避险需要,遵照单位统一安排提前离岗、返程返乡的通勤行为,属于合理通勤范畴,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实行用人单位举证倒置原则。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提出异议、否认工伤事实的,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的,其抗辩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本案审理有效统一了特殊应急场景下的工伤认定尺度,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温度。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034701
同时,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实行用人单位举证倒置原则。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提出异议、否认工伤事实的,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的,其抗辩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本案审理有效统一了特殊应急场景下的工伤认定尺度,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温度。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034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