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司法护工伤 筑牢劳动保障防线
2026-09-07 15:21:22 浏览: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原告入职某矿业公司,同年10月,原告在作业期间意外遭受人身伤害,次日入院接受医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胸背部、前臂及上臂多处擦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法申请工伤认定。2025年1月,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原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25年4月,经双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25年5月向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原告继而向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公司已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用人单位向原告发放了部分工资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亦已向原告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典型劳动工伤待遇纠纷,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工伤待遇赔付责任划分上,需要厘清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定赔付项目。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工资发放流水、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用人单位仅需承担法定范畴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化解过程
劳资纠纷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工伤赔付更是民生保障的重点领域,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劳动者维权难、劳资矛盾激化等问题。承办法官坚持依法裁判与温情司法并重,精准厘清法律边界、公正平衡双方权益。审理中,法官全面核查案件证据,细致梳理原告入职时间、在岗工资明细、受伤治疗经过、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全过程。严格对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精准划分赔付责任:依法核算出用人单位应当补足的伤残补助金差额、法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赔付项目。结合伤者伤情,对照停工留薪期目录,依法确认其4个月合法停工留薪期,精准核算薪资差额,杜绝权益漏损、赔付偏差。
同时,法官充分考量井下一线工人高危作业的工作特性,秉持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耐心向企业释明工伤赔付的法定责任与用工保障义务,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向劳动者细致解读工伤赔付相关法律规定,逐一释明诉求支持与否的法律依据,消除当事人认知误区。在查清事实、厘清权责的基础上,案件依法公正宣判,既严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实现法理公允、情理兼顾。
典型意义
劳动者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工伤权益保障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守护民生底线的重要抓手。对作业风险高、劳动强度大的一线工人的合法权益更需司法重点守护。本案的公正审理,清晰厘清了工伤纠纷中“社保基金赔付、用人单位赔付”的责任边界,明确了工伤待遇核算标准、停工留薪期认定规则,为同类劳动工伤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参考。对企业而言,该案再次明确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参保义务,依法依规承担工伤赔付责任,规范用工管理,筑牢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防线。对劳动者而言,通过司法裁判厘清维权路径、明确法律依据,有效化解了劳动者工伤维权举证难、核算难、赔付难的问题,让一线劳动者感受到司法公正与法治温暖。
尖山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聚焦劳动争议、工伤保障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精准化解劳资矛盾,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以公正司法护航和谐劳动关系,用法治力量守护群众安居乐业。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018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