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法院发布涉企典型案例(劳动法部分)

2026-09-04 15:21:16   浏览:

非因劳动者原因关联公司用工年限合并计算及低基数缴费工伤待遇差额的认定
---安某与X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安某自2019年2月13日起,先后与H公司、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Y公司工作,虽与不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工作地点、岗位始终未发生变化。H公司与X公司为关联公司,X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曾系H公司法定代表人。H公司注销后,安某因非本人原因与X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H公司未支付安某经济补偿。
       2023年10月3日,安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核算,安某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317.67元,但X公司仅以3536.5元/月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此外,X公司自2019年3月至2024年9月未依法为安某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安某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2023年度未享受带薪年休假。
       2025年9月24日,安某以X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X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X公司当日签收。后安某就相关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安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公司支付安某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82761.65元。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补足、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以及时效等,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高频争议焦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转移用工、低基数缴纳社保等方式,规避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法定责任,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对相关裁判规则梳理如下:
       一、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用人单位仅停缴社保,未出具书面解除证明,不产生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规则: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在关联用人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工作地点、岗位未发生变化,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工伤保险缴费差额责任: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补足责任,该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责任并行不悖。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与举证:带薪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第三年起算;用人单位对已安排职工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006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