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就能不缴职工社保吗?

2026-08-31 15:15:53   浏览:

       打工几年,社保没交;离职之后,啥也补不了。企业两手一摊:居民保险你不是有吗?当初不也说好了吗?可法律面前,口头约定不算数,居民保险也顶不上。一纸判决下来,企业傻了眼——这笔账,远比你想象的要重。
       进城务工不容易,养老的事更马虎不得。
基本案情
       原告季某系农村务工人员,入职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然而,在用工期间,该公司始终未为季某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社保补缴事宜无法通过行政部门补办,季某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面对诉讼,物业公司辩称:季某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实际损失;双方曾口头约定不缴纳职工社保——言下之意:你自己都答应了,现在反悔算什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双方放弃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无法享受相应待遇,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结合本地务工人员收入标准,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季某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涉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乡村用工秩序的典型涉农案件。针对保安、保洁等基层岗位企业怠于缴纳职工社保的现实问题,裁判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由规避参保义务,厘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可相互替代的裁判规则,否定 “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的法律效力,统一涉农劳动纠纷裁判尺度,为同类社保争议案件提供参考指引。
       本案充分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既筑牢涉农务工群体 “老有所养” 的权益保障底线,引导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企业依法诚信参保;又以司法裁判倒逼企业纠正违法用工,规范乡村劳动力市场秩序,妥善化解基层劳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司法力量护航乡村全面振兴与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9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