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工人施工时被刺伤眼睛,建筑公司:分包的人不是我们招的,不赔!法院这样判

2026-08-19 14:47:23   浏览:

       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转包现象普遍,部分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试图以此转嫁用工风险。一旦务工人员在工地受伤,企业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让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
       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责任纠纷案,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边界。
务工人员工地受伤 索赔遭遇责任推诿
       云南某建筑公司承接某电站改建项目后,将项目内木工、吊顶等劳务工作分包给李某,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李某并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与施工资质。随后,李某在本地招募岑某某等人进场从事吊顶施工工作。
       2021年8月30日,岑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被反弹的钉子刺伤右眼,造成严重眼部损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27天,被诊断为右眼眼内炎、视网膜脱离等多处损伤,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李某仅垫付部分医疗费,建筑公司则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多次协商无果后,岑某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将建筑公司诉至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工伤待遇。

       庭审中,建筑公司坚持认为,公司与岑某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岑某某系李某自行招募,工作安排、工资发放均由李某负责,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李某则表示,自己仅为劳务承包人,赔偿责任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
违法分包难逃责任 法院判令企业全额赔付
       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云南某建筑公司属于具备合法资质的用工主体,其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李某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分包。
       法院审理认为,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定责任,不以双方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云南某建筑公司向岑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2892.74元。
       云南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相关司法解释及人社部门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导致劳动者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的成立不以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建筑公司通过违法分包的方式试图转嫁用工风险,本质上是逃避法定用工责任的行为。法律设定该规则,正是为了规制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分包乱象,杜绝企业通过层层分包“甩锅”的行为,从制度层面保障一线务工者的工伤权益,避免劳动者因企业违规操作陷入“受伤无人赔”的困境。
       法官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分包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用工管理,不得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主动履行法定用工责任。广大务工人员在务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工作照片、考勤记录、工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遭遇工伤纠纷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6-08-17/doc-ininrkkn9103829.shtml?from=pc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