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项下职务收益与离职竞业义务典型案例

2026-08-14 14:58:41   浏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四川简阳、金堂、大邑法院与重庆璧山法院锚定“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工作理念,坚持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穿审判执行全流程,全力营造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立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司法需求,四法院联合筛选了一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二
某汽车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案
——公司账号直播打赏收入权属认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刘某应聘到某汽车公司从事新媒体工作,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刘某向某汽车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在刘某离职后,某汽车公司对其离职材料进行清算,发现刘某在职期间使用公司某直播账号进行直播、发布短视频宣传而获取的收入,已全部提取至其个人支付宝账户。某汽车公司认为刘某无权占有该收入,遂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退还直播收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某汽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退还网络平台直播收入4713.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某直播账号系某汽车公司注册用于经营活动的专属账号,安排刘某使用该账号对外直播,观众在直播过程中赠送的打赏金额是基于直播活动本身,其权益应归属于直播活动的组织者和该账号所有者。其次,刘某未证明某汽车公司承诺直播收入归直播员工所有,亦未提供某汽车公司默认其提现“打赏”的相关证据,即某汽车公司不曾作出放弃打赏收益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再次,刘某虽在操作过程中绑定了个人手机号及支付宝账号用于接收提现款项,但该操作行为本身不能改变打赏收入的法律归属,刘某对直播产生的所有收入仅享有管理之责,而非所有权。最后,某汽车公司自身没有从管理层面设置合理完善的制度,对财务监管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综上,判决刘某退还直播平台收入,驳回某汽车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直播类新型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直播、新媒体等行业的兴起,传统劳动关系的管理边界被突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直播打赏收入权属问题上易产生争议。本案中,法院从财产权属界定、职务行为边界、企业管理义务及资金占用责任四个维度综合考量,认定涉案账号属公司财产、直播活动系职务行为,明确打赏收入所有权归公司;同时基于公司自身管理疏漏,驳回了其资金占用利息请求。本案明晰了各方的义务与责任,既遏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警示劳动者必须严守职务行为底线,又否定利息诉求,倒逼企业健全新型用工形态下的财务内控制度;对维护直播类新型劳动关系的实质公平具有示范意义,为新媒体行业的合规运营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经济用工环境。
案例三
某太阳能公司诉刘某飞、某人力资源公司
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刘某飞入职某太阳能公司,担任电池工艺部管理岗位一职。因刘某飞工作岗位具有知晓公司核心技术及商业秘密的极大可能,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22年4月,刘某飞离职,并于同年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从事技术培训。某太阳能公司经调查发现,刘某飞实被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与某太阳能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新能源公司工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飞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飞在某太阳能公司任职期间担任电池工艺部管理岗位,参与公司多项技术专利研发,具有接触公司核心技术秘密的极大可能性,属于依法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协议。刘某飞虽形式上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其实际被派遣至与某太阳能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新能源公司工作,系以隐蔽手段规避竞业限制约定,该行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关于违约金数额,考虑某太阳能公司调查方式仅为到案涉公司门卫处询问,并未采取其他侵犯刘某飞隐私权的行为,结合刘某飞的收入水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违约情节及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潜在损失等因素,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25万余元违约金过高,酌情予以调减。据此,法院判决刘某飞向某太阳能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司法服务护航企业科技生产力,以诚信原则保护企业竞争优势的典型案例。随着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掌握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技术型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流动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不足,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通过隐蔽就业等方式进入竞争企业,不仅损害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也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案中,劳动者形式上入职无竞争关系的人力资源公司,实质上却被派遣至原用人单位的具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法院认定劳动者以劳务派遣方式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属于非典型性竞业违约行为,通过公正裁判惩戒违约失信行为,并对过高违约金依法予以调减,有助于平衡劳动者择业自由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冲突,敦促劳动者履行诚信义务,增强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创造的安全感和信心,营造良性、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773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