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务工摔倒致残引争议 柔性司法一次性化解工伤纠纷
2026-08-13 14:49:22 浏览:
现如今,“银发族”再就业已成为常态,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平衡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与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是行政审判面临的新课题。近日,湖北建始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处一起59岁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通过“一揽子”解决纠纷,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不仅及时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更以柔性司法助力小微企业纾困,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某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第三人黄某(女,59岁)系该火锅店服务员。某日工作期间,黄某在收拾餐具时因店内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
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火锅店则认为黄某入职时已年满59周岁,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不具备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的法定适用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经查,黄某到火锅店工作时虽已超过我国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火锅店建立的聘用关系仍具有劳动关系特征,其在工作时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考虑到本案若直接判决,会引发后续行政诉讼及民事部分的仲裁、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黄某及时获得赔偿,亦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后续经营。为实质化解争议,承办法官确立了“促和解、保民生、优环境”的办案宗旨,先后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
针对原告火锅店,法官向其经营者详细释明涉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引导其正视因工伤导致的经营风险成本;针对第三人黄某,耐心解释赔偿项目的法定计算标准,引导其合理调整心理预期;针对行政机关,建议其做好政策解读,消除当事人的认知误区。
经过多轮疏导与协调,各方当事人最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火锅店的经营者当场向黄某一次性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申请撤诉,该起涉民生行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成功调处,是建始法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建始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涉民生、涉市场主体等重点领域,持续推进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72644505056707081/?&source=m_redirect
原告某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第三人黄某(女,59岁)系该火锅店服务员。某日工作期间,黄某在收拾餐具时因店内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
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火锅店则认为黄某入职时已年满59周岁,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不具备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的法定适用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经查,黄某到火锅店工作时虽已超过我国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火锅店建立的聘用关系仍具有劳动关系特征,其在工作时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考虑到本案若直接判决,会引发后续行政诉讼及民事部分的仲裁、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黄某及时获得赔偿,亦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后续经营。为实质化解争议,承办法官确立了“促和解、保民生、优环境”的办案宗旨,先后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
针对原告火锅店,法官向其经营者详细释明涉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引导其正视因工伤导致的经营风险成本;针对第三人黄某,耐心解释赔偿项目的法定计算标准,引导其合理调整心理预期;针对行政机关,建议其做好政策解读,消除当事人的认知误区。
经过多轮疏导与协调,各方当事人最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火锅店的经营者当场向黄某一次性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申请撤诉,该起涉民生行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成功调处,是建始法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建始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涉民生、涉市场主体等重点领域,持续推进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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