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事就开除员工?广西法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2026-08-10 14:35:43 浏览: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将全部责任推给一线班长,并直接将其辞退。这样的操作合法吗?
平果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企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严重失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律规定,需支付赔偿金。
然而,车间进行贴标签环节工作时,瓶盖脱落的问题再次发生。公司随即召开事故分析会,形成的《会议纪要》显示:脱落瓶盖系某五金公司2024年12月送货的圆形仿古铜盖,目前包材由总部销售公司统一购买;事故原因涉及包材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设计参数、成品酒未上追溯系统、瓶盖设计或材质存在缺陷等多项问题;并提出了选择稳定供应商、来料检验、质检部门全程参与生产线等改进措施。
2025年1月23日,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在微信工作群发布《处罚决定》,认定黄某承担主要责任,给予辞退处理。黄某当日提交书面申诉,公司未予回应。2月8日,公司向黄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称因瓶盖缺陷导致漏酒、脱盖等问题,公司被迫召回1103瓶不合格产品,造成直接损失约827250元,品牌间接损失无法估量,黄某作为班长严重失责,依据《员工奖惩办法》予以辞退。黄某于2月10日签收时注明“不认可,此次质量问题与我无关,请重新调查”。
此后,黄某向平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某酒业公司单方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由某酒业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175.51元。酒业公司不服,诉至平果法院。
首先,黄某已履行岗位职责。在1月10日产品质量事件中,黄某作为包装车间班长,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上报,有效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已履行其对包装环节及时排查问题、上报风险隐患的工作职责。
其次,公司举证不足,无法证实损失由黄某造成。该公司称因质量问题召回A酒1103瓶,产生直接损失82725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损失真实产生。后续同类质量问题复盘会议记录显示,事故诱因包含包材缺少质检资料、缺少产品追溯系统、瓶盖设计及材质缺陷等多重问题,牵涉采购、质检、生产多个部门,不能归责于黄某一人,公司亦无法证明相关损失系黄某履职行为所致。
最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按照该公司核查结论,本案中的酒品质量管控失效源于采购、质检、生产等多环节的系统性疏漏。公司在未区分责任大小情况下直接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在黄某提出申诉后,也未进行全面调查并回应,直接认定黄某就产品问题应负主要责任,并对黄某作出严厉处罚,该处理方式缺乏合理性与法律依据。
综上,平果法院认定某酒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对黄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5908.39元无异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由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53175.51 元(黄某在职4年4个月,公司应支付赔偿金5908.39元/月×4.5个月×2=53175.51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障产品质量是企业不可推卸的主体管理责任。企业面对生产质量隐患,应当优先健全内控流程、开展溯源整改,不能简单将多环节叠加形成的系统性管理缺陷转嫁给一线劳动者,更不能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情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只有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解除行为才具备合法性。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八条明确违法解除的处理路径,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违纪、造成重大损失,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充分证明相关事实,亦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劳动者履职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的产品质量问题源于采购、包材、设计、质检等多个环节疏漏,用人单位无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由黄某个人行为造成。在内部监管处罚阶段,该用人单位未充分听取劳动者申辩意见,未客观核查劳动者履职全过程,仓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处置过程缺乏公平性与合理性,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
和谐的劳动关系依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维护。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劳动者作出开除、辞退等处罚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制度依据,遵守法定程序,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不能为了转嫁企业自身的管理责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管理和安排,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同时权益受到侵害要善于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72217614836220459/?&source=m_redirect&wid=1786343755664
平果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企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严重失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律规定,需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黄某入职某酒业公司,经过一段时间工作,从车间操作工一路升职到包装车间班长。2025年1月10日,包装车间在酒瓶压盖过程中发现瓶盖脱落现象,车间及时上报,该批次产品未流入市场。然而,车间进行贴标签环节工作时,瓶盖脱落的问题再次发生。公司随即召开事故分析会,形成的《会议纪要》显示:脱落瓶盖系某五金公司2024年12月送货的圆形仿古铜盖,目前包材由总部销售公司统一购买;事故原因涉及包材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设计参数、成品酒未上追溯系统、瓶盖设计或材质存在缺陷等多项问题;并提出了选择稳定供应商、来料检验、质检部门全程参与生产线等改进措施。
2025年1月23日,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在微信工作群发布《处罚决定》,认定黄某承担主要责任,给予辞退处理。黄某当日提交书面申诉,公司未予回应。2月8日,公司向黄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称因瓶盖缺陷导致漏酒、脱盖等问题,公司被迫召回1103瓶不合格产品,造成直接损失约827250元,品牌间接损失无法估量,黄某作为班长严重失责,依据《员工奖惩办法》予以辞退。黄某于2月10日签收时注明“不认可,此次质量问题与我无关,请重新调查”。
此后,黄某向平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某酒业公司单方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由某酒业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175.51元。酒业公司不服,诉至平果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平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首先,黄某已履行岗位职责。在1月10日产品质量事件中,黄某作为包装车间班长,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上报,有效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已履行其对包装环节及时排查问题、上报风险隐患的工作职责。
其次,公司举证不足,无法证实损失由黄某造成。该公司称因质量问题召回A酒1103瓶,产生直接损失82725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损失真实产生。后续同类质量问题复盘会议记录显示,事故诱因包含包材缺少质检资料、缺少产品追溯系统、瓶盖设计及材质缺陷等多重问题,牵涉采购、质检、生产多个部门,不能归责于黄某一人,公司亦无法证明相关损失系黄某履职行为所致。
最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按照该公司核查结论,本案中的酒品质量管控失效源于采购、质检、生产等多环节的系统性疏漏。公司在未区分责任大小情况下直接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在黄某提出申诉后,也未进行全面调查并回应,直接认定黄某就产品问题应负主要责任,并对黄某作出严厉处罚,该处理方式缺乏合理性与法律依据。
综上,平果法院认定某酒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对黄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5908.39元无异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由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53175.51 元(黄某在职4年4个月,公司应支付赔偿金5908.39元/月×4.5个月×2=53175.51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障产品质量是企业不可推卸的主体管理责任。企业面对生产质量隐患,应当优先健全内控流程、开展溯源整改,不能简单将多环节叠加形成的系统性管理缺陷转嫁给一线劳动者,更不能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情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只有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解除行为才具备合法性。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八条明确违法解除的处理路径,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违纪、造成重大损失,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充分证明相关事实,亦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劳动者履职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的产品质量问题源于采购、包材、设计、质检等多个环节疏漏,用人单位无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由黄某个人行为造成。在内部监管处罚阶段,该用人单位未充分听取劳动者申辩意见,未客观核查劳动者履职全过程,仓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处置过程缺乏公平性与合理性,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
和谐的劳动关系依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维护。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劳动者作出开除、辞退等处罚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制度依据,遵守法定程序,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不能为了转嫁企业自身的管理责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管理和安排,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同时权益受到侵害要善于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72217614836220459/?&source=m_redirect&wid=178634375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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