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越“线”的代价
2026-08-07 14:18:42 浏览:
来源:闽侯法院
当劳动者多次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罚后仍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因屡犯规章被公司辞退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730440
当劳动者多次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罚后仍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因屡犯规章被公司辞退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小李于2021年2月入职A公司(以上均为化名),担任网络中心技术支持客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小李因旷工、脱岗、虚假考勤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于2025年1月被公司记大过处罚并降薪。后小李又多次在工作期间私自携带外部人员出入办公区,并在办公室打牌娱乐,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秩序。2025年7月,公司以小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李对该解除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裁决该公司向小李支付工资差额,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后,小李不服,遂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据以解除小李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对小李有无约束力,小李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三个条件,方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首先,A公司适用的《员工行为规范》《考勤管理制度》《办公室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均经公司全体员工大会表决通过,属于合法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其次,以上规章制度长期在公司钉钉群公示,小李入职后,A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考勤制度等内容,小李应当知晓公司管理规定及违反规章制度后果。最后,A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小李在职期间多次出现旷工、脱岗、伪造考勤记录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在公司作出处罚后,小李仍多次在其夜班工作时间内,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携带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区。小李的行为已严重违反A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A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因此法院对小李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完备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用工的制度基石,有助于降低合规成本、提升管理效率,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用工法治环境。本案中,案涉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告知方式充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劳动者在违反规章制度受到处罚后,仍再次实施违反办公室区域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屡次触碰管理红线且拒不改正,已明显超出用人单位可以合理容忍的限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事实认定清楚、依据充分,属于合法解除。
法官提醒
劳动法律法规既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亦保障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正当性,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的重要手段,更是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有力保障。惟其如此,劳动者方能明晰边界、诚信履约;企业方能安心经营、放心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730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