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遭同事嬉闹致伤,算工伤吗?

2026-08-03 13:45:54   浏览:

案情简介
  徐某是某包装公司员工,2025年1月15日上午,徐某正在某包装公司车间内工作时,同事牟某因想和徐某开玩笑,遂使用车间气泵上的气管对着徐某屁股呲了一下,致使徐某屁股受伤。
  事情发生后,当地公安局对牟某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牟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公诉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月15日上午,徐某在某包装公司车间内,被告人牟某因想和被害人徐某开玩笑,遂使用车间气泵上的气管呲了徐某屁股一下,致使徐某受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牟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5年7月,徐某以自己正在上班时候受到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为由,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徐某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性工伤应当具备“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徐某屁股被气泵呲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因同事开玩笑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本案中,生效的刑事判决已经查明,徐某所受伤害是同事开玩笑导致的,该行为的发生与双方履行职责没有关联,事故的发生虽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条件,但不符合“因工作原因”条件,因此徐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徐某所受伤害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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