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3年5个月,算不算年休假工龄?法院判了
2026-07-31 13:55:37 浏览:
服兵役年限应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一退役军人诉请合并服兵役年限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获支持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年休假天数的多少与累计工作年限直接挂钩。劳动者服兵役的年限能否计入累计工作时间?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涉退役军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判决支持了劳动者关于将服兵役时间计入累计工作时间的请求。一退役军人诉请合并服兵役年限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获支持
黄某是一名退役军人,其于2022年5月入职某酒店,2024年7月从该酒店离职。离职后,黄某认为其已在该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按规定自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某酒店未安排其休年休假。黄某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263.78元。
黄某举证证明,其在入职某酒店前已累计工作满10年(含服兵役期间的3年5个月),按规定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按照其在某酒店的工作时长折合,可享受11天带薪年休假。
某酒店认为,黄某的累计工作年限未达到10年,每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只有5天,按照其在酒店的工作时长折合只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入职某酒店前的个人参保证明显示某运输公司连续为黄某缴纳社保费累计7年6个月。另查明,黄某的服役时间为3年5个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黄某有7年6个月的连续参保记录,另有服兵役3年5个月,两项时间相加可证明其入职某酒店时累计工作时间已达10年以上,符合享受10天年休假的条件。经核算,黄某可享受的年休假合计11天。法院遂判决某酒店应向黄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263.78元。
某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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