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是一回事吗?
2026-07-31 13:17:42 浏览:
来源:槐荫区法院新媒体
赵某为某酒店员工,2025年7月,该酒店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赵某辞退。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定该公司向赵某支付防暑降温费36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赵某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不向赵某支付防暑降温费360元及其他费用。
该公司认为,赵某工作岗位为客服岗位,工作场所位于室内,室温长期保持着26摄氏度左右,低于33摄氏度,未达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因此不应支付防暑降温费。
关于防暑降温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本案中,酒店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7月解除,赵某7月份的防暑降温费应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经核算,酒店应向赵某支付2025年6月至7月防暑降温费221.5元。酒店主张不向赵某支付防暑降温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酒店依法向赵某支付防暑降温费221.5元。
防暑降温费是面向高温期内所有在岗职工的普惠性福利,属于福利待遇,并非仅针对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根据我省现行规定,只要是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属于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而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支付的津贴,是职工工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于在露天气温大于35摄氏度、室内气温不低于33摄氏度状态下工作的职工。二者适用条件不同,并非替代关系。若劳动者同时满足室内外高温作业条件,在领取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仍可依法主张高温津贴。
从发放标准来看,山东省区分两类岗位执行不同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 元,发放周期为每年6月至9月共4个月。若职工未全月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可按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但不得直接免除发放义务。本案中,赵某所属的客服岗位属于非高温作业范畴,但其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依法享有取得防暑降温费的权利。酒店以室内温度达标为由拒发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待遇范畴,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地方标准足额、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主动落实高温劳动保护义务,依法保障劳动者夏季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687215
赵某为某酒店员工,2025年7月,该酒店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赵某辞退。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定该公司向赵某支付防暑降温费36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赵某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不向赵某支付防暑降温费360元及其他费用。
该公司认为,赵某工作岗位为客服岗位,工作场所位于室内,室温长期保持着26摄氏度左右,低于33摄氏度,未达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因此不应支付防暑降温费。
关于防暑降温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本案中,酒店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7月解除,赵某7月份的防暑降温费应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经核算,酒店应向赵某支付2025年6月至7月防暑降温费221.5元。酒店主张不向赵某支付防暑降温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酒店依法向赵某支付防暑降温费221.5元。
防暑降温费是面向高温期内所有在岗职工的普惠性福利,属于福利待遇,并非仅针对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根据我省现行规定,只要是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属于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而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支付的津贴,是职工工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于在露天气温大于35摄氏度、室内气温不低于33摄氏度状态下工作的职工。二者适用条件不同,并非替代关系。若劳动者同时满足室内外高温作业条件,在领取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仍可依法主张高温津贴。
从发放标准来看,山东省区分两类岗位执行不同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 元,发放周期为每年6月至9月共4个月。若职工未全月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可按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但不得直接免除发放义务。本案中,赵某所属的客服岗位属于非高温作业范畴,但其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依法享有取得防暑降温费的权利。酒店以室内温度达标为由拒发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待遇范畴,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地方标准足额、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主动落实高温劳动保护义务,依法保障劳动者夏季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687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