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后返岗竟被“秒辞”?法院:病假期间受医疗期保护,单位不得随意“炒鱿鱼”
2026-07-29 15:13:52 浏览:
我就请了病假,病好了一回去,公司却告诉我不用来了——这算什么事?”姚某某怎么也想不通,一次普通的生病请假,竟让自己丢了工作。
近日,繁昌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餐饮中心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要求不支付姚某某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病假工资等共计4万余元。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背后涉及的“病假期间能否辞退”“没签合同算不算事实劳动关系”等问题,值得每一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真思考。
姚某某随即向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中心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病假期间工资,合计4万余元。某中心不服,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姚某某请假时未提交诊断证明,病假工资不该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几轮沟通下来,双方情绪逐渐缓和,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握手言和。
“病假期间,劳动者的‘饭碗’不是纸糊的。”承办法官表示,医疗期是法律为患病职工设置的“保护期”,期间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即便公司认为员工请假材料不齐全,也应当先履行催告、核实义务,而不是直接“一刀切”辞退。
在此提醒,劳动者请病假时,应保留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条、请假沟通记录等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权益受损。若遇单位以“旷工”等理由违法辞退,应第一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则要敲响合规用工的警钟,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缴纳社保、规范病假审批程序,既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679718
近日,繁昌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餐饮中心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要求不支付姚某某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病假工资等共计4万余元。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背后涉及的“病假期间能否辞退”“没签合同算不算事实劳动关系”等问题,值得每一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真思考。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姚某某入职某餐饮中心,担任炉台厨师,双方口头约定月薪8500元。然而,从入职到离职,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同年9月,姚某某因病请假,10月病愈准备返岗时,却被告知“岗位已有人顶替,你不用来了”。姚某某随即向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中心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病假期间工资,合计4万余元。某中心不服,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姚某某请假时未提交诊断证明,病假工资不该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中的“法理情”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抓住双方争议的核心:病假期间的法律保护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针对性地展开释法说理。面对餐饮中心“没有诊断证明,凭什么算病假”的质疑,法官耐心解释若员工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就有责任及时催告、核实。如果公司既不催告也不核实,等到员工回来直接以“旷工”为由辞退,这在程序上站不住脚;同时明确指出,病假期间属于法定医疗期保护范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辞退,就是违法解除。至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法官说明姚某某按约定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接受管理,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和有没有签合同无关。几轮沟通下来,双方情绪逐渐缓和,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握手言和。
“病假期间,劳动者的‘饭碗’不是纸糊的。”承办法官表示,医疗期是法律为患病职工设置的“保护期”,期间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即便公司认为员工请假材料不齐全,也应当先履行催告、核实义务,而不是直接“一刀切”辞退。
在此提醒,劳动者请病假时,应保留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条、请假沟通记录等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权益受损。若遇单位以“旷工”等理由违法辞退,应第一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则要敲响合规用工的警钟,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缴纳社保、规范病假审批程序,既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679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