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劳务”难掩“真用工”,法院这样判

2026-07-24 09:35:25   浏览:

       近日,一起以“劳务外包”为名、行“劳动用工”之实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一、二审依法审结。嘉峪关两级法院均穿透合同外观,认定双方之间已实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坚守“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理念,通过准确适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有力遏制了以“纸面合规”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既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为企业合规用工划清了法律边界,对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情回溯:一份劳务协议,能否掩盖真实用工属性?
       本案中,某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定用工主体责任,以《劳务承包合同》替代劳动合同,将双方之间真实用工关系包装为劳务关系。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某公司以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且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者自担工作风险为由,拒绝承担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依法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后某公司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以实际用工形态为准,杜绝“纸面合规”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需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能仅从合同名称判断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案涉《劳务承包合同》虽名为“劳务承包”,但合同内容明确约定劳动者接受公司的岗位培训及操作规程培训以提高职业技能,公司在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由公司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争议解决条款亦明确约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途径——上述约定已实质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同时,从用工事实看,劳动者的工作由公司安排,工作所用设备由公司提供,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按月领取工资,双方之间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劳务承包合同》中关于劳动者自担工作风险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双向合规,共筑和谐劳资关系
       有序的劳动用工秩序,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微观根基,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部分市场主体为压缩成本,通过劳务协议、外包合作等方式规避法定用工主体责任,不仅面临重大法律风险,更破坏区域统一公平的用工市场生态,侵蚀营商环境法治根基。
       作为劳动者应增强法治意识和证据意识,精准识别“假劳务、真用工”的违规模式。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安排通知、考核材料等凭证,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须牢记合规用工是企业经营的法律底线和发展基石,杜绝侥幸心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完善内部用工管理制度,不得以劳务合作、业务外包等名义变相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唯有以合规防范风险,以诚信赢得信誉,方能稳固人才队伍,提升市场竞争力。
       下一步,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将持续深化以案释法工作,统筹平衡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合规发展需求,持续净化劳动用工市场秩序,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市场环境公平有序,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645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