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年满60周岁后,还能主张劳动关系和劳动待遇吗?

2026-07-23 13:30:21   浏览:

       劳动者年满60周岁后,还能主张劳动关系和劳动待遇吗?近日,分宜法院审理的一起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认定案件,为这些困惑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钟某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送煤工,双方每年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21年5月,钟某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单位每年与其签订劳务合同,钟某某工作至2025年10月单位停产待岗。2026年1月,钟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以主体不适格驳回,随后诉至分宜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停产工资、加班费、社保损失、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公司辩称,钟某某年满60周岁后双方系劳务关系,无权主张劳动待遇。
法院审理
       分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有两点:一是超龄未享受养老待遇是否仍成立劳动关系;二是原告诉请是否超出仲裁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该规定不以是否领取养老金为前提。双方在钟某某满60岁后自愿签订劳务合同,合法有效,自2021年5月起双方为劳务关系,其主张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劳动权益,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维权。本案劳动关系2021年5月终止,原告直至2026年才起诉,亦无证据证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相关诉求已过时效。最终分宜法院判决驳回钟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超龄务工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权益差异。超龄后双方订立劳务合同的,成立平等民事劳务关系,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等劳动法专属保障。若遇欠薪、侵权应留存工资、考勤等证据,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及时申请仲裁,若无时效中止、中断证据,将依法丧失胜诉权。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提供基本劳动保障,在员工达龄后应及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报酬、安全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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