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执照≠无责任!个体工商户多重注册用工,工伤责任依法穿透认定

2026-07-20 13:30:42   浏览:

       同一经营者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跨门店统筹用工,劳动者履职期间意外受伤,雇主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场所隶属其他商户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该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件,精准厘清多重个体工商户注册模式下的工伤保险责任规则。
基本案情
       周某为原告“百货超市”和“生活超市”等多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中“百货超市”于2018年8月9日注册成立,“生活超市”于2021年11月10日注册成立,组成形式均为个人经营。2021年12月起,刘某某受周某雇佣,驾驶周某提供的车辆为其经营的多家超市运输货物,工作内容、运输路线及报酬发放均由周某直接安排。2023年11月15日,刘某某在“生活超市”门口维修车辆底板时被电锯锯伤右足,经诊断为右足第1趾离断伤等。某区人社局受理刘某某的工伤申请后,以原告“百货超市”为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刘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原告认为伤者刘某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仅为供货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领域的用人单位。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为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特殊形式,其债务由经营者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当经营者注册经营了多个个体工商户,开展了多个地点的经营活动,其职工受该经营者的安排,在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多个经营地点开展工作,在其中一个工作地点因工受伤的,真正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者亦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或者家庭。本案中,第三人刘某某受周某雇佣,为其名下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个个体工商户从事送货工作。某区人社局将用人单位认定为周某注册登记的多个个体工商户之一的原告,未损害原告、周某、第三人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同时,劳动者为维护劳动工具、保障工作条件而受伤的,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维修工具时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某区人社局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法官说法
       本案作为个体工商户多重注册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穿透认定的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护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的规范引导。法院基于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债务由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的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明确指出当经营者注册多个个体工商户并统一调配劳动力时,其雇工在任一经营场所因工受伤,工伤保险责任应穿透形式上的商事主体,将用人单位认定为该经营者注册的其中一个个体工商户,并无不当。这一裁判规则强调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效防止经营者利用多重注册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对规范个体工商户用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6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