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垫付16.8万九级工伤赔偿,申领社保待遇被拒?法院给出裁判结论!

2026-07-17 10:52:33   浏览:

Part.01案情简介
       曹某系某公司员工,2023年7月1日入职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某公司依法为曹某参加了工伤保险。
       2024年12月5日,曹某被某公司派往某酒店维修电梯,结果在维修电梯时,从位于二楼的电梯轿厢顶部不慎跌入井道底部,导致受伤。2024年12月13日,某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作出曹某受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结论。2025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曹某的因工致残等级为9级。
       2025年6月,曹某因家人患病需陪护与某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及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由某公司向曹某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168000元,同时曹某授权同意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归某公司所有。随后,曹某办理离职手续并离开某公司。
       2025年9月,某公司向当地社保中心申领曹某的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待遇。但是,社保中心以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只能支付给职工个人为由,拒收申请材料。
       某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Part.02处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核实、计算并支付某公司为曹某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
Part.03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轻企业负担。并且上述规定也为用人单位设定了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的义务。
       本案中,某公司已按照规定为曹某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当地人社局对曹某所受伤害也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治,为受伤职工先期垫付医疗费用及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是值得提倡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反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亦应享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某公司向曹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的行为属于代为垫付,同时曹某也同意并确认指定工伤保险待遇款由某公司申请领取。社保中心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单位应当将某公司垫付的工伤待遇款支付给某公司。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6-07-16/doc-inihyyvy45075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