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加班,工资怎么算?
2026-07-14 23:03:32 浏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加班费该怎么算?用人单位能否以“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付加班工资?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给出明确司法答案。
2023年2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鲍某入职太仓某金属制品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未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同年5月,鲍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加班工资差额、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事项协商未果,鲍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后鲍某对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辩称鲍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同时主张停工留薪期认定过长、工资计算标准有误,对原告鲍某诉求的金额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从公司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及工资条来看,鲍某确实存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公司统一按18元/小时核算加班工资,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法院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并按双方确认的出勤天数及每日工作11.5小时进行核算,认定公司应补足鲍某某受伤前工资差额2948.49元,同时结合案件事实支持了鲍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诉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鲍某各项费用合计10万余元。后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k.sina.com.cn/article_5675440730_152485a5a0200244wg.html
2023年2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鲍某入职太仓某金属制品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未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同年5月,鲍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加班工资差额、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事项协商未果,鲍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后鲍某对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辩称鲍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同时主张停工留薪期认定过长、工资计算标准有误,对原告鲍某诉求的金额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从公司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及工资条来看,鲍某确实存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公司统一按18元/小时核算加班工资,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法院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并按双方确认的出勤天数及每日工作11.5小时进行核算,认定公司应补足鲍某某受伤前工资差额2948.49元,同时结合案件事实支持了鲍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诉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鲍某各项费用合计10万余元。后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如今,超龄劳动者也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不得因年龄被随意减损。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加班工资发放标准的规定。《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正式施行,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标准,完善权利救济路径,为超龄劳动者灵活就业筑牢更坚实的法治屏障。原文链接:https://k.sina.com.cn/article_5675440730_152485a5a0200244wg.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