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是否违法?
2026-07-10 14:05:55 浏览:
基本案情
李先生于2025年4月14日入职山东某公司并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先生从事销售经理岗位,试用期3个月,自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80%。2025年7月7日,山东某公司对李先生2025年4月至7月期间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试用期人员评价表》一份。该评价表第一部分“本人填写”一栏由李先生自行填写,对其试用期主要工作任务指标及完成情况进行了确认。该评价表后附“试用期领导评价”“用人部门意见”“人事行政部意见”等栏,其中“用人部门意见”一栏中作出“延期试用,延期3个月”的决定。2025年10月14日,山东某公司向李先生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先生试用期间无任何销售业绩、未完成约定的销售任务为由与李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李先生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山东某公司支付其违法延长试用期3个月的赔偿金、试用期延长3个月的工资差额等主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山东某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法,裁决山东某公司向李先生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延长试用期3个月工资差额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山东某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届满前,山东某公司以李先生试用期间无任何销售业绩为由作出延长试用期3个月的决定,但山东某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决定是其与李先生协商一致作出,山东某公司的行为存在瑕疵。经向山东某公司释法说理,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山东某公司向李先生赔偿了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延长试用期3个月工资差额等款项。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同时劳动者也可以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以便确定劳动关系是否进入正式状态的试验性期限。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专门规定,一是限定了试用期的适用范围,二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了不同长度的试用期,三是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551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