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高温津贴及高温作业时长!山西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6-07-08 12:59:14 浏览:
山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省各用人单位:当前我省已进入夏季高温酷暑时段,高温作业风险持续攀升。为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企业高温季节用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提示如下: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高温作业防暑降温管理制度,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及高温中暑应急预案。要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作业流程,落实通风、隔热、降温各项举措,配齐防暑休息场所及设施,持续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平台企业应关心关爱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优化派单模式,管控作业时长,落实好防暑降温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暑降温、高温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合理安排作业时段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分级作业管控规定,根据气象部门实时预报气温合理调度生产作业。日最高气温40℃以上,全面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37℃至40℃之间,室外露天作业累计时长不超过6小时,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严禁开展室外作业;
35℃至37℃之间,必须采取轮班换休模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长,严禁安排露天作业人员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依规发放高温津贴
每年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240元/月,不得以防暑饮品等实物冲抵、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的,不得克扣、降低劳动者工资。强化健康保障服务
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台账,根据职工身体状况动态调整作业岗位。常态化开展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提升职工自我防护能力。配齐防暑降温物资、急救药品,免费为高温作业职工提供合规防暑饮品,严禁以任何形式收费或变相抵扣工资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中暑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推动落实民主管理
针对高温作业认定、津贴发放、工时调整等争议事项,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商定,可签订高温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主动整改高温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违规行为,切实筑牢劳动者高温作业安全健康防线。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53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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