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打工受伤不算工伤?长沙一清洁工被撞告赢公司:未领退休金的,照样认定工伤

2026-07-06 14:38:21   浏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因公受伤的,能否认定工伤?
       随着人口老龄化,超龄劳动者重返职场已非个例,这类人员因公受伤能否认定工伤,争议较大。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超过法定年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文将通过环卫用工领域的一则案例分析此类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基本案情
       赵某某是某公司聘用的清洁工。2022年7月23日8时37分许,赵某某在某路段打扫道路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赵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脑损伤等。后赵某某以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长沙市人社局于2023年12月8日予以受理,某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后向长沙市人社局出具回函,不认可其与赵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赵某某系工伤。2024年2月6日,长沙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赵某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15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各方。某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请求:1.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撤销长沙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知,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本案中,赵某某属于某公司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且属于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故某公司应对赵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经长沙市政府复议审查,决定维持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就属于一种特殊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即使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基于该特殊规定,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也应依法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因此,超龄劳动者因公受伤且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能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即将于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该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直接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解决了超龄劳动者过去因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无法参保的难题。因此,未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的,发生工伤后由单位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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