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中与同事发生争执殴打死亡,属于工伤吗?

2026-06-26 12:11:30   浏览:

       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案,第三人于某在公司组织的聚餐中,与同事发生争执,遭到殴打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引发纠纷,于某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
【基本案情】
       某娱乐中心员工徐某与同事于某等人凌晨5时许,在某店内聚餐时,因工作琐事与于某发生争执。之后徐某、韩某对于某进行殴打,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徐某、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已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于某之弟向某区人社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于某死亡属于工伤,某区政府维持了某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某娱乐中心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某娱乐中心与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若于某受暴力伤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则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上述规定,于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从时间、地点、因果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均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工伤。从时间和地点上来看,根据原告工作微信群的消息内容来看,原告正常营业已结束,于某受到暴力伤害的时间为次日凌晨5时许,未在原告的正常营业时间内,于某受到暴力伤害的地点为某店内走道,并非原告的经营场所。
       在此情形下,于某在闭店后参加的聚会活动是否属于单位因工作需要组织的活动,是涉案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对于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是否视为与工作相关,应当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目的性、活动内容以及费用的承担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一般具备统一的活动规则、计划安排,通过一定形式向成员发布或传达通知,强制规定或者鼓励劳动者在非常规的工作时间内,出现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地点,与特定人员参与用人单位指定的活动的特点,而本案中聚餐活动是因营业场所停电而临时发起的个人活动,不属于计划安排的活动。
       从活动目的和活动内容上来看,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一般是为了实现公司利益,内容也应围绕既定目标安排,而本案中的聚餐活动中人员存在大量饮酒行为,聚餐时间从凌晨1点持续到凌晨5点,不符合单位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一般行为习惯。从活动费用的承担上来看,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费用一般由单位负担,不应由参与活动的员工承担,而本案中聚餐活动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综合上述情况,于某参加的聚餐活动并非由公司组织安排,不足以认定于某遭受暴力伤害时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从因果关系方面来看,工伤认定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于某受到暴力伤害的起因虽是“聚餐中因指出菜品问题与同事发生争执”,但双方争执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非原告的经营场所和营业时间,此时不具备于某履职的环境和条件。其次,本案中的聚餐活动并未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性质,当时聚会所处的状态是“吃饭喝酒”,并未组织参与者开展工作活动,此时不具备于某履职的必要性。结合以上情形,于某与徐某、韩某因“工作琐事”引发争执的事实清楚,双方肢体冲突属于宣泄个人情绪导致,与履职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上述情况,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于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的事实,因此,于某受暴力伤害死亡不构成工伤。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457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