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第二批)(劳动法部分)

2026-06-25 16:05:07   浏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展现了全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府院、府检联动机制,凝聚法治合力,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与协同化解的生动实践。案例聚焦行政处罚、社会保障、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通过调解、听证、协调化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服务保障民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三:冯某某 王某不服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义务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宁夏某工贸公司职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某(系李某某之母)、王某(系李某某之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6月20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用人单位未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亦不支付其工伤(亡)待遇。申请人冯某某、王某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审理后,取得终审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2370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6866.8元,共计897752.8元。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2025年1月2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邮寄提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截至2025年6月13日,市社保中心未予处理,冯某某、王某遂以市社保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过程】
       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多次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沟通,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经核实,市社保中心因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故未能及时启动先行支付程序。根据申请人在复议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其基本符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同时,复议机构还了解到,自2022年至2025年,因案涉工伤保险待遇长期未能执行到位,申请人生活拮据、陷入困境,急需市社保中心履行先行支付职责。
       找准案件症结后,复议机构秉持“复议为民”理念,积极与双方协调化解。经充分沟通,由申请人按要求向市社保中心重新提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据材料,市社保中心承诺在期限内尽快审查并作出处理。随后,市社保中心依法启动先行支付程序,经审查后向申请人先行支付了李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2025年7月16日,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从协调化解到款项到账仅用30天,这起持续三年的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得到妥善化解。

【经验做法】
       一是穿透式审查识别实质诉求,精准定位争议症结。本案表面上是行政不作为之诉,实质是申请人长期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陷入生活困境的民生难题。复议机构准确判断出行政争议的根源在于被申请人能否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实质化解明确了方向。
       二是以柔性督促替代刚性裁决,高效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在查明申请人基本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后,复议机构没有简单作出责令履行决定,而是推动市社保中心主动启动先行支付程序,仅用30天便解决了申请人长达三年的维权难题,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
       三是坚持全过程沟通协调,实现“案结事了”。复议机构将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反复与双方沟通,最终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45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