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架被开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判了!
2026-06-24 14:39:30 浏览:
刘某系长沙某公司操作工。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厂区生产秩序,该公司早已制定了《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员工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公司有权直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且这份管理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同时公司在2018年对刘某开展入职专项培训,刘某清晰知晓厂区打架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2025年3月21日,刘某与同事欧某在厂区发生纠纷,双方产生矛盾,刘某为此报警,民警到场核实了两人厂区起冲突的事实。
本以为初次矛盾过后双方会冷静相处,没想到时隔一个多月,2025年5月8日,刘某再次报警,称自己在厂区内遭到同事殴打。结合同事亲笔书写的事情经过,以及现场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此次纠纷中,刘某与同事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在生产厂区内实施打架行为,严重扰乱了车间正常的生产作业秩序。
2025年6月3日,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有3人证明刘某与欧某打架......刘某违反公司《辞职,辞退管理办法》,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键点在于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且公司曾对刘某进行过相关培训,刘某应明知《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办法》3.3.2.7相关条款,故该规定对刘某有效,刘某应按该规定规范自己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在明知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还与他人在企业厂区内打架,且不止一次,属于明知故犯。刘某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违纪且情节严重。另外,公司的职工人数众多,员工在厂区内打架,如不严肃处理,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内部管理。
综上,对于刘某要求确认解除合同违法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的“制度法”,其效力来源于程序的民主性、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告知的有效性。企业应确保相关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方可作为管理和处分的合法依据。对劳动者而言,自觉遵守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既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也是个人职业素养的直接体现。
本案中,刘某在明知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在工作场所实施打架行为,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也构成了对劳动纪律的公然违反。因此,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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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刘某与同事欧某在厂区发生纠纷,双方产生矛盾,刘某为此报警,民警到场核实了两人厂区起冲突的事实。
本以为初次矛盾过后双方会冷静相处,没想到时隔一个多月,2025年5月8日,刘某再次报警,称自己在厂区内遭到同事殴打。结合同事亲笔书写的事情经过,以及现场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此次纠纷中,刘某与同事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在生产厂区内实施打架行为,严重扰乱了车间正常的生产作业秩序。
2025年6月3日,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有3人证明刘某与欧某打架......刘某违反公司《辞职,辞退管理办法》,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键点在于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且公司曾对刘某进行过相关培训,刘某应明知《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办法》3.3.2.7相关条款,故该规定对刘某有效,刘某应按该规定规范自己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在明知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还与他人在企业厂区内打架,且不止一次,属于明知故犯。刘某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违纪且情节严重。另外,公司的职工人数众多,员工在厂区内打架,如不严肃处理,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内部管理。
综上,对于刘某要求确认解除合同违法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的“制度法”,其效力来源于程序的民主性、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告知的有效性。企业应确保相关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方可作为管理和处分的合法依据。对劳动者而言,自觉遵守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既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也是个人职业素养的直接体现。
本案中,刘某在明知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在工作场所实施打架行为,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也构成了对劳动纪律的公然违反。因此,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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