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挑衅同事被打伤,算不算工伤?人社局、法院给出一致答案
2026-06-24 14:04:43 浏览:
案情简介
冯某系某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2024年7月15日14时许,冯某在某有限公司洗煤厂大门口督促指挥公司扫地车清理卫生时,与同在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仇某因卫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冯某顺手拿起凳子欲砸向仇某,结果被在场人员拦下。此后,冯某再次拉扯仇某并进行言语挑衅,仇某便与其撕扯在一起。厮打过程中,仇某将冯某推倒碰撞在旁边的皮卡车门上,导致冯某受伤。2025年5月25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5年3月,冯某以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为由,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某有限公司认为,冯某与仇某发生撕扯和殴打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之需或者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且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认定,冯某在该案中存在明显过错,事故发生系因为其主动挑衅仇某引起,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履行职责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应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手段达到该目的,行为不应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冯某采取非正当的暴力方式履职,不但违反了劳动纪律,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受伤害与正当履职受到暴力伤害具有本质区别。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冯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冯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如何界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明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因工作原因引发同事之间的争执、厮打进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本案中,冯某所受到的伤害虽与其工作有一定的关联,即起因是因工作与同事仇某发生争执,但该矛盾并不能必然导致其受伤的事实,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冯某引发争执升级,主动言语挑衅仇某,进而双方厮打导致受伤。冯某后续的挑衅及厮打行为已经超出正常履职范畴。双方发生撕扯和殴打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之需或者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故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原文链接:https://k.sina.com.cn/article_5953189932_162d6782c06704h70e.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