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保洁员摔伤获赔4万元

2026-06-23 15:33:36   浏览:

       保洁员张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雇主却以合同中“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经调解,雇主向张某一次性赔偿4万元。
       2024年12月,张某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载明:“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概不负责。”一个月后,张某在打扫办公楼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左侧腕关节损伤。出院后,甲公司以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遂将甲公司诉至西固区法院。
       办案法官审理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免责条款单方免除了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面对确凿的法律依据,甲公司主动提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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