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绩未达标为由扣罚劳动者工资,法院判了!
2026-06-18 15:02:04 浏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2日,黄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招聘专员。双方约定工资计算方式为:底薪1700元+社保补贴1000元+全勤奖200元+话费补贴100元+工龄补贴800元+提成。2025年5月、6月,公司以黄某业绩未达标为由扣罚了其部分工资。2025年7月31日,黄某向公司邮寄《工资发放异议和要求补足工资通知书》,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5月1382.85元、6月1500元),同时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公司安排人员与其交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收件后未补足黄某工资差额,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黄某于8月12日离开公司,于9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他”为由通知不予受理。黄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黄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判决公司支付黄某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9524元;三、判决公司支付黄某克扣的5月、6月、7月工资合计3632.85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工资明细载明的工资结构为“底薪1700元+社保补贴1000元+全勤奖200元+话费补贴100元+工龄补贴800元+提成”。业绩未达标不予提成合理,但是无特别约定扣除基本工资及津补贴,因此,公司扣罚黄某基本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黄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一、确认黄某与公司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19290元(6430元/月×3个月);三、公司支付黄某5月份扣款1000元、6月份扣款1500元、7月份工资2096.5元。
法官提醒
工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考核制度”之名和“业绩未达标”为由扣罚员工基本工资,将管理与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员工业绩未达标,用人单位只能调整绩效部分,而不得直接扣减基础工资。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957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