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年薪制员工”,所以“我”不配拥有年休假?

2026-06-17 13:17:30   浏览:

       2023年8月,A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在公司担任技术岗位,薪资待遇优厚。该公司《员工手册》中专门约定: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福利,张某也签字确认学习知晓了这份规章制度。
       2024年12月,A公司以张某私自下载公司技术资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直接将张某移出工作群,禁止其进入公司,单方终止双方用工关系。
       随后,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求。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园区法院,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同时辩称张某属于年薪制员工,按照公司制度本就无权享受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为了满足张某异地落户需求,安排第三方机构代为签订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整套操作仅为形式安排,双方实际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对于A公司主张张某窃取商业秘密、严重违纪的说法,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依法履行告知、举证等法定程序。
       此外,张某在职期间,确曾在公司系统申请并休过1天年休假,A公司当时也予以审批通过。结合工作年限核算,张某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扣除已休天数,仍有部分假期未休。
       综合全案证据,园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A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需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需足额支付拖欠工资、相关报销费用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
01假借外包、派遣规避劳动关系,法律不认可
       判断劳动关系,并非只看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主体,而应结合用工管理、工作内容、薪酬发放、人身依附关系综合认定。本案中,第三方机构仅为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的通道,张某全程接受A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双方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企业试图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掩盖劳动关系的做法,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02内部规章不能剥夺劳动者法定权利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赋予全体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利,不因薪资结算方式为年薪制、月薪制而区别对待。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年薪制员工不享受年休假”,属于通过内部规则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该条款无效。即便员工签字确认知晓制度,也不影响该违法条款的效力。

0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合法事由、充分证据,并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A公司主张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但未提交完整、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解除流程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93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