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2026-06-17 12:45:40   浏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主张工伤?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判决驳回用人单位诉讼请求,认定超龄劳动者构成工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王大妈系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2022年7月8日,王大妈与芜湖某公司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约定王大妈退休返聘至芜湖某公司处工作,工作内容为帮厨,工资报酬为每月3800元。合同还对税款缴纳、规章制度等进行了约定。2024年4月5日,王大妈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王大妈无责任。事故后,经医院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王大妈向芜湖市湾沚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立案后经调查认定王大妈系工伤。
       芜湖某公司认为王大妈系超龄劳动者,双方仅构成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将人社部门列为被告,王大妈为第三人起诉至湾沚区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芜湖某公司与王大妈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根据王大妈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看出,王大妈帮厨工作系芜湖某公司后勤保障必要环节,芜湖某公司对王大妈进行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系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群体的特殊保护,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具有普遍指导效力。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大妈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驳回芜湖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芜湖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工可以灵活,责任不能悬空。劳动者可以超龄,权益不能打折。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的权利。用工单位应诚信守责,依法为劳动者投保或购买雇主责任险,切莫因劳动者“超龄”而心存侥幸。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95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