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前全职用工算勤工助学还是劳动关系?深圳福田法院明确认定标准

2026-06-16 15:47:38   浏览:

       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大学生全职参加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仅属勤工助学?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应届毕业生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确认在校大学生朱某在毕业前全职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23年3月,即将大学毕业的朱某已修完全部学分,但尚未领取毕业证书。此时,他入职A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朱某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与工作指派,公司按月向其支付报酬,工资条显示底薪5000元。同年6月,朱某取得毕业证书,直至11月离职。
  离职后,朱某认为双方自2023年3月起即建立劳动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了朱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福田法院,主张朱某入职时仍是在校学生,双方属于勤工助学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朱某入职至毕业前这段时间内,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具备三个核心要件:一是主体资格适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获取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法院指出,朱某和A公司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A公司对朱某进行了工作管理,朱某向A公司提供了全日制劳动,且A公司向朱某按月支付了工资,并非勤工助学补助。朱某向A公司提供的劳动系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核心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双方自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自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需向朱某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表示,本案明确区分了勤工助学和全职劳动两种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突破应届毕业生身份表象,根据“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的裁判规则进行劳动关系的实质审查:一是人身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依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三是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纳入用人单位的业务体系。本案中,朱某全职工作、接受考勤管理、按月领薪,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公司以勤工助学名义否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应届毕业生如已全职入职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也应依法规范用工,不得借“在校学生”身份变相规避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法定用工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仍在校求学的大学生应以学业为重,切莫急于投身全职工作而影响学业。归根结底,扎实的学识、精进的技能,才是未来立足职场的真正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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