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霸王用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2026-06-15 14:49:48   浏览:

       到别人家店里打工,“东家”要求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这样的一纸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白某于2023年7月入职某烤肉店。入职时,烤肉店与白某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烤肉店无须缴纳社保、劳动者应无偿加班”等多项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今年,白某因与烤肉店产生薪资纠纷,将其诉至法院。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该案系典型的用人单位以“自愿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掩盖真实劳动关系、设置用工陷阱的纠纷。虽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务协议,但双方已形成具有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试图通过一纸劳务合同,免除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报酬、承担工伤责任等法定用工义务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判决该烤肉店支付白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
  本案中暴露的用工问题,也折射出当前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虚假劳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提醒劳动者,两大陷阱要识破。
      一是假劳务、真用工,刻意规避法定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而判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看的不是合同名称,而是人身、经济、组织从属关系。无论给合同冠以什么名称,法院均依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假劳务”试图钻法律空子,免除法定义务的约定一律无效,企业不能借此逃避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等法定义务。
  陷阱二:权责一边倒,合同条款违反法律公平原则。合同暗藏多处不公平约定:超时干活不算加班、工作时受伤无医疗待遇、工作中个人财产受损自行承担、没有休假的权利、不享受保险待遇等。以上内容明显权利义务失衡,既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亦违反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均无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分清合同类型,看清社保、工时、报酬、休假、工伤等关键条款。不平等条款坚决不签。遇到“受伤自负、无加班费、高额违约金”等内容,果断拒绝。已签约的,可主张违法条款无效。
  对用人单位来说,合规用工是第一准则。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以实际情况为准,依靠改名躲避法定义务行不通。违法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企业不仅要承担责任,还可能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惩罚性赔偿。
  如果劳动者遭遇侵权,可这样维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自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律师违规协助制作违法合同,向律协或司法行政部门举报。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用工底线不容触碰。虚假劳务合同、霸王条款终究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企业要坚守合规初心,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劳动者要筑牢维权意识,谨慎签订各类合同;法律服务从业者要恪守执业准则,共同守护行业清风。
       原文链接:https://k.sina.com.cn/article_7494171943_1beaffd27020019cp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