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不二罚”!用人单位对同一违规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2026-06-09 15:30:01 浏览:
2011年,王某到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连成公司规章制度、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辞退劳动者。2023年,因王某违反公司制度,某公司作出《告知函》进行通报,并给予王某警告处罚。同年11月,某公司向王某发出《解聘通知书》以王某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35087
王某不服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虽王某的该行为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某公司因该违规事由已经对王某作出了警告处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已给予警告处分的情况下,又变更该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处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某公司不能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给王某支付赔偿金。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已经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但对劳动者的处罚作出后,不得再以该处罚的事项为由再次对劳动者进行处罚。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调岗等处罚后,原则上不应再就同一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350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