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王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6-06-02 15:22:52 浏览:
王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王某(女)入职某公司,同年4月在工作期间被设备夹伤小腿,经诊断为左下肢开放性伤口。出院后,王某因伤情未愈且处于孕晚期,该公司在未了解王某身体状况是否符合返岗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双方自2024年2月起劳动关系存续。——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王某正处于孕期,且其工伤认定尚未完成。法院据此确认王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典型意义】
孕期是女性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的稳定是女性安心孕育的重要基础之一,法律禁止解除孕期女性的劳动关系,确保她们在孕期能持续获得经济收入、社会保障和职业发展机会。本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家庭生育责任的保障,有利于营造包容、关爱的社会氛围,对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创建平等就业的法治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262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