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原因调动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2026-06-02 15:18:57 浏览: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王某被调动工作、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是基于原单位安排,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变动用工主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A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B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并据此计发经济补偿。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6-06-01/doc-inhzwpyr5286380.shtml
案例
王某在A公司工作满5年后,受A公司安排转入其关联企业B公司任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因A公司此前未支付经济补偿,王某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B公司合并计算其在两家企业的工作年限,一并支付经济补偿?分析
王某有权提出上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王某被调动工作、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是基于原单位安排,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变动用工主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A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B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并据此计发经济补偿。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6-06-01/doc-inhzwpyr528638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