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盾 保障女职工权益 共建平等职场
2026-06-01 15:02:58 浏览:
一、案情简介
女职工李某于2021年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在职期间,她工作认真负责,履职能力得到公司认可。2024年2月,李某顺利生育一女,依法休完产假后,于同年6月返岗工作,此时仍处于哺乳期(婴儿未满一周岁)。返岗后,李某依规申请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公司虽口头应允,却频繁以“工作效率下降”“兼顾家庭影响团队进度”为由对其施压,2024年7月15日,公司突然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以“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辞退,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李某明确提出哺乳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辞退行为违法,但公司始终置之不理,还强行停缴其社保。李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哺乳期工资差额等相关费用。二、以案说法
本案中,公司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单方辞退李某,属于典型的违法用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变相逼迫离职。哺乳期特指婴儿未满一周岁期间,法律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效率下降、照顾家庭”等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遭遇此类违法辞退,可依法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补发哺乳期工资差额、补缴社保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歧视哺乳期女性、侵害母婴权益,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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