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没交,法院为啥不管?

2026-05-29 10:10:10   浏览:

       2016年8月,黄永(化名)入职某公司当厨师长。这一干就是四年多,公司既没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交社保。
       2021年2月,公司把后厨业务分包给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黄永和这家派遣公司签了合同,社保也终于由派遣公司开始缴纳。
       2025年4月,黄永被某公司退了工。他越想越气——前面那四年多的社保,难道就白瞎了?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补缴2016年8月到2021年2月的社保。仲裁驳回了他的请求,黄永不服,又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没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也就是说,征缴社保是社保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永补缴社保的诉请。

法院为啥“不管”社保补缴?
       这个问题,很多劳动者都想不通。其实,不是法院“不想管”,而是法律规定了这件事儿归专门的部门管。
       打个比方:你家电费出了问题,应该找供电局,而不是找派出所。同样,社保征缴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分内事”,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管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比如公司欠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法院当然管;但社保征缴涉及行政征缴关系,得走行政途径。
社保维权,两条路可以走
路径一:行政途径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收取滞纳金。”)即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非去法院起诉。
路径二:司法途径
       即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