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满十年,公司拒签无固定期合同,法院:未签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2026-05-28 13:36:04   浏览:

01. 案情回顾
       2010年3月,蒋先生和朱女士夫妻俩共同经营着一家门市,主营门窗加工、销售。生意慢慢有了起色后,两人于2011年4月注册成立了门窗公司,朱女士担任法定代表人,蒋先生系股东。郭先生到此工作,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从2013年10月开始,郭先生的工资一直由蒋朱夫妻二人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发放。
       随着公司逐渐走上正轨,管理也越来越规范。2021年5月起,公司开始为郭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从公司账户发放。2023年,郭先生和门窗公司签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25年合同到期后,郭先生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门窗公司拒绝了。
       郭先生:我从2010年3月就在你们两口子这儿“打工”了。后来门窗公司成立,我也留下来继续工作,从2011年4月开始到2025年4月,这期间怎么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
       门窗公司:当然不算。我们是从2021年5月开始给你缴纳社保,这个时候才建立劳动关系的哦。之前都是转账,这是我们的个人行为,没有对你实施劳动管理或支付工资,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哈。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经过劳动仲裁后,双方诉至法院,郭先生请求确认双方在2011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门窗公司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5月1日起建立。
       法院受理后,裁定将两案并案审理。
02.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郭先生与门窗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从何时正式成立的?
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郭先生与门窗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2013年10月起,法定代表人朱女士和股东蒋先生通过个人账户定期向郭先生持续规律转账,转账时间规律、金额固定,符合工资发放的一般特征,也与用人单位次月发放上月工资的习惯一致,系代表公司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同时,郭先生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其长期固定地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2013年9月1日起成立。
       针对郭先生主张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也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指出,劳动者对入职时间负有初步证明责任,本案中,郭先生称该段时间的工资系通过现金的方式发放,其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未得到支持。
       针对门窗公司主张从缴纳社保之日起成立劳动关系,法院指出,门窗公司何时为郭先生缴纳社保,并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从有证据证实的实际用工时间起算。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门窗公司与郭先生于2013年9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门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2005年5月25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针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劳动者维权困难的困境,明确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与前述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劳动关系认定的规范性体系。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审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招工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325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