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高管从月薪2.55万降到2360元!
2026-05-27 13:54:28 浏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XS信托与高管A某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明确企业不得以“经营困难、停工停产”为由单方大幅降薪,判令XS信托向员工支付工资差额195377.6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3000元,合计近35万元。
2024年6月起,公司以经营严重困难、资金链紧张、业务停滞为由,未与A某协商一致,擅自将其薪酬降至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持续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仅发放生活费合计23760元。
XS信托主张:已履行董事会决策、向员工告知停工停产,A某长期领取低薪未提出书面异议,构成事实合意,属于合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停工停产工资规则。
A某不认可单方降薪,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25年3月10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拖欠差旅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及差旅费。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96550.02元、经济补偿金153000元、差旅费5192元。公司不服,诉至红谷滩区法院,一审改判工资差额为195377.61元、不支持差旅费,仍判令支付153000元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XS信托须支付A某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5,377.6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3,000元。
首先,停工停产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达到“整体业务停滞、无法提供劳动条件”的法定停工停产状态,仅以内部经营压力主张降薪,不满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适用前提。
其次,薪酬调整必须协商一致,单方变更无效。劳动报酬属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变更需书面协商一致。A某持续提供正常劳动,长期领低薪不视为默认同意降薪,公司无权单方将月薪从2.55万压至2360元。
法院明确,降薪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降薪,且未能提供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的证据,其主张的“事实合意”不成立。因此,公司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然而在行业深度转型与风险出清的过程中,法律的底线不容突破。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必须在劳动法规的框架内行使。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唯有将业务转型、风险化解与规范、人性化的用工管理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的“降本增效”,避免陷入“经营不善-违法降薪-人才流失-诉讼赔偿”的恶性循环。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6-05-27/doc-inhzieir1666490.shtml
月薪2.55万突降至2360元
A某2019年4月入职该公司,2022年续签5年期劳动合同,岗位为金融类/信托业务副总监,工作地点覆盖南昌、广州等多地,月应发工资固定为25500元,工资条显示2024年3—5月均按此标准足额发放。2024年6月起,公司以经营严重困难、资金链紧张、业务停滞为由,未与A某协商一致,擅自将其薪酬降至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持续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仅发放生活费合计23760元。
XS信托主张:已履行董事会决策、向员工告知停工停产,A某长期领取低薪未提出书面异议,构成事实合意,属于合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停工停产工资规则。
A某不认可单方降薪,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25年3月10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拖欠差旅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及差旅费。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96550.02元、经济补偿金153000元、差旅费5192元。公司不服,诉至红谷滩区法院,一审改判工资差额为195377.61元、不支持差旅费,仍判令支付153000元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XS信托须支付A某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5,377.6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3,000元。
法院裁判核心:经营困难≠单方降薪
两级法院一致认定公司败诉,核心裁判要点如下:首先,停工停产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达到“整体业务停滞、无法提供劳动条件”的法定停工停产状态,仅以内部经营压力主张降薪,不满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适用前提。
其次,薪酬调整必须协商一致,单方变更无效。劳动报酬属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变更需书面协商一致。A某持续提供正常劳动,长期领低薪不视为默认同意降薪,公司无权单方将月薪从2.55万压至2360元。
法院明确,降薪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降薪,且未能提供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的证据,其主张的“事实合意”不成立。因此,公司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信托业的“降薪裁员潮”
这起案件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近年来信托行业整体困境的一个缩影。近年来信托行业“新三分类”改革持续推进,传统非标业务(如房地产、政信项目)持续萎缩,风险项目增多,相关团队需求锐减。而标品信托等新业务尚未成熟,无法承接过剩人员。同时,监管对异地展业部门的数量限制,也迫使公司撤并团队。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因项目违约陷入风险处置困境,资产质量恶化,盈利能力下降。为“降本增效”,裁员、降薪也成常态。然而在行业深度转型与风险出清的过程中,法律的底线不容突破。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必须在劳动法规的框架内行使。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唯有将业务转型、风险化解与规范、人性化的用工管理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的“降本增效”,避免陷入“经营不善-违法降薪-人才流失-诉讼赔偿”的恶性循环。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6-05-27/doc-inhzieir166649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