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2026-05-22 13:03:40   浏览:

某高纤公司诉崔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规避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卷绕车间工作。2022年3月,某高纤公司与作为乙方的杜某、翟某、罗某、周某及卷绕车间全体人员签订卷绕车间承包协议,崔某作为车间人员之一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本协议视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1月11日,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高纤公司认为其与崔某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崔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崔某在工作期间,某高纤公司于2022年3月2日、4月20日、5月20日分别支付崔某报酬2483元、6350元、6588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某高纤公司与被告崔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某高纤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除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第一,崔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高纤公司具有营业执照,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第二,崔某从2022年2月起至2022年6月受伤时一直在某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从事的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不可分割的部分。第三,某高纤公司于2022年3月2日、4月20日、5月20日分别支付崔某报酬2483元、6350元、6588元。第四,某高纤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卷绕车间承包协议第十六条约定,该协议视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且崔某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字。综上,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案例解读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模式日益多元化,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被众多企业所采用。然而,部分企业却滥用这一模式,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妄图规避依法应承担的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劳动市场秩序,也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诸多隐患。因此,确定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这一规则,在当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关系与承包合同的界定
       第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主体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需具备劳动能力,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必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法能够招用劳动者并对其劳动进行管理。2.从属性:这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涵盖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人身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指示提供劳动;经济从属性体现为劳动者依靠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维持生计,其劳动报酬来源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收益;组织从属性反映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的一员,其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与用人单位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相互关联、协同运作。3.平等性与隶属性的双重属性: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一旦劳动关系建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就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处于隶属地位。
       第二,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承包合同类型包括:1.内部承包合同:企业将内部的某个生产经营部门、业务项目或工作任务发包给本企业的员工或员工团队,由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在一定程度上仍需接受发包方的管理和监督。例如,某工厂将其装配车间承包给车间主任及部分骨干员工,承包方负责组织生产、人员管理等工作,同时要遵守工厂的整体生产计划和质量标准。2.外部承包合同:企业将自身的部分业务或项目发包给外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比如,建筑企业将其工程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发包给专业的劳务公司,或者将建筑材料的运输业务发包给个体运输户。
       第三,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1.主体关系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强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全面的劳动管理;而在承包关系中,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相对较高的自主性,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发包方一般不干涉其具体的工作方式和人员管理等内部事务。2.报酬支付方式方面: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常根据其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工作业绩等因素,以工资的形式定期、稳定地支付,且工资水平受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承包方的报酬则主要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承包成果进行支付,可能是一次性支付,也可能是分期支付,支付金额和时间相对灵活,主要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协商约定。3.风险承担方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的职业风险,如工伤事故、患病等,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而在承包关系中,承包方需自行承担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包括经营亏损、市场变化带来的损失等,发包方一般不承担承包方经营风险所导致的后果,除非发包方存在过错。准确理解和把握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内涵、特征及区别,对于在实践中正确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

二、用人单位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常见情形
       第一,以内部承包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表面上赋予劳动者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声称劳动者自负盈亏,但实际上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的紧密管理和监督之下开展工作。劳动者需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指示进行劳动,工作内容完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本案中,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卷绕车间承包协议,看似是承包经营。然而,崔某等车间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资也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和方式发放。这种情况下,尽管双方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但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所谓的“内部承包”只是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关系责任的一种手段。
       第二,业务外包过程中模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原本应由本单位员工完成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这个过程中故意混淆劳动关系的界定。虽然劳动者与承包方签订了合同,但实际上用人单位仍然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都由用人单位决定,承包方仅仅是名义上的雇主。例如,某工厂将其生产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业务外包给一家小型维修公司,维修公司派遣维修人员到工厂工作。然而,这些维修人员在工厂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工厂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监督考核,工资也是由工厂根据其制定的标准通过维修公司发放给维修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维修人员与工厂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工厂通过业务外包的形式试图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第三,通过层层转包分散用工责任。一些企业将业务进行层层转包,使得用工关系变得错综复杂,难以明确真正的用工主体和责任承担者。在每一层转包过程中,各方都试图将用工责任推卸给下一层,导致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分包商,分包商再将劳务部分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面临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等问题时,总承包商、分包商和包工头往往相互推诿责任,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层层转包的方式使得用人单位能够巧妙地规避劳动关系责任,给劳动者维权带来极大困难。
       第四,利用承包合同条款排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内容,故意排除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例如,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发生工伤事故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责任,或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些条款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违法手段。然而,由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这些不公平条款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谈判能力,只能被迫接受,从而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用人单位通过以上种种方式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劳动法律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严厉规制。

三、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第一,从属性标准的核心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占据核心地位。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具体表现为:1.人身从属性: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工作纪律等。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指挥和监督,劳动者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本案中,崔某等车间人员均接受某高纤公司的工作分配和调度,这充分体现了人身从属性。2.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用人单位,其收入水平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自身的劳动成果等因素相关。用人单位承担着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者依靠劳动报酬维持生计。本案中,崔某等车间人员工资均由某高纤公司定期发放,这反映了经济从属性。3.组织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的一员,与其他部门和员工协同合作,共同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本案中,车间人员虽各自承担不同的工作任务,但都是围绕某高纤公司展开工作,相互协作,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体现了组织从属性。
       第二,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的综合考量。司法机关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仅依据合同的名称,更注重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即使双方签订的是承包合同,但如果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且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类似于工资支付,那么即使合同名为承包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实际履行情况也是关键因素,如劳动者长期在用人单位的场所工作,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设备和工具,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等,这些实际行为更能反映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全面的体系,通过对从属性标准的严格审查,对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的细致分析,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案例的准确适用,能够准确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旦用人单位被认定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承担作为劳动关系中雇主的各项法律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某高纤公司需按照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为崔某提供工伤赔偿、补缴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的这种违法规避行为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例如,某用人单位因被查实通过承包合同规避与多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并对该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如果因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等。例如,某建筑公司通过层层转包规避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无法获得及时的赔偿。法院判决该建筑公司承担农民工的全部工伤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0余万元。
       结合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明确看到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纠正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等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207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