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缴社保费虚构劳动关系 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2026-05-21 12:23:58   浏览: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基本案情
  某废塑材料厂(普通合伙)成立于2000年9月,初始投资人为朱某等三人,朱某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年2月21日,该厂投资人变更为朱某及其配偶魏某,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魏某。2024年4月1日,废塑材料厂分8次向朱某账户转账,每笔1000元,备注为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工资。
  其后,朱某为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厂在2012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落款日期为2012年2月18日的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朱某担任供销业务主管,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完成业务部分按每吨50元计发奖金。
  在案件处理中,废塑材料厂当庭认可朱某全部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但在2024年4月1日前,该厂并未实际向朱某支付过工资。2024年4月1日,废塑材料厂向朱某账户连续8次转账并注明是朱某部分月份工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工资支付的正常规律与管理逻辑。朱某作为废塑材料厂原投资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与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魏某系夫妻关系,存在明显利益关联。在此情况下,仅凭双方陈述及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足以证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朱某在厂内的职责履行具有高度自主性,本质上属于为自身投资事业服务并获取经营收益,缺乏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因此,仲裁委对朱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关系双方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定途径,必须以真实、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劳动关系认定核心在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自身经营利益提供“劳动”,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当事人意图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工资流水等方式达到以员工身份补缴社保费进而骗取社保待遇的目的,属于欺诈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实践中,多地仲裁机构已与社保行政部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对虚构劳动关系、伪造材料骗保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肃追责。本案警示市场主体与个人:必须依法、诚信行使权利,不得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保待遇,共同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公正性。
       原文链接:https://k.sina.com.cn/article_5952915720_162d2490806703y3b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