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带伤上班”,劳动报酬能否冲抵工伤待遇?

2026-05-20 09:26:17   浏览: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法律为其设立了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须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待遇,保障劳动者“伤有所养”。然而,有的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坚持带伤返岗,用人单位也按出勤发放了报酬。当劳动者后续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时,用人单位却常以“已上班领薪”为由,要求用已发工资抵扣工伤待遇。返岗所得的劳动报酬,能否冲抵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工伤待遇典型案例,明确返岗劳动报酬不得冲抵工伤待遇。
挂车司机受工伤还带伤返岗
法院: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尹师傅是一名挂车司机,2024年2月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6月初,尹师傅在工作中受伤,伤后依然坚持返岗从事轻量工作,公司发放了该期间劳动报酬。7月底,尹师傅伤情加重,住院治疗并接受工伤康复,未再提供劳动。
  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尹师傅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法定停工留薪期为 2024年6月至10月,另有两段康复期。
  2025年2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尹师傅向公司主张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在内的多项工伤待遇。某物流公司则认为,尹师傅在停工留薪期内已返岗上班并领取了工资,该部分工资应从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扣除,公司仅需补足差额。
  双方经协商、仲裁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尹师傅与物流公司在2024年2月至202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向尹师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康复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营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
  一审判决后,某物流公司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返岗劳动报酬不得冲抵工伤待遇
  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余静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能否抵扣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养伤期间的生活保障,具有法定性,与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无关,体现的是“劳有所保、伤有所养”的法治底线。正常工作产生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而产生的对价,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两者法律性质不同,支付依据各异,不能相互混淆,更不可相互抵扣。
  本案中,尹师傅在停工留薪期内虽返岗工作并领取了相应劳动报酬,但这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某物流公司不能以尹师傅“自愿返岗”为由减轻自身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更不能以已支付的劳动报酬抵扣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障制度是法律设定的底线,不因劳动者是否在养伤期间返岗而改变。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停工留薪期等法定期间,更好地保障养伤期间法定的各项权利。如用人单位以“停工留薪期已返岗领薪”为由拒绝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原文链接:https://k.sina.com.cn/article_1652484947_627eeb5302001v34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