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拿出“阴阳工资条”,阁下又该如何应对?

2026-05-19 10:48:36   浏览:

       小凤通过层层筛选,被某实业公司录用为采购专员,公司口头承诺每月薪资6500元,但劳动合同中仅注明月基本工资3000元以及考核奖金。
       努力奋斗了一个月,终于到了发薪日,小凤去人事部签署工资条,不料HR拿出了两张工资条,金额分别为3000元和6500元,要求小凤在两张都要签字,并递给小凤一份用信封装好的3500元现金。小凤表示质疑,但HR表示公司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小凤看到其他同事都签了字,也就同意了。
       三年后,小凤已经升任为采购主管,随着月薪上涨,每月领取的现金信封也越来越厚。
       但因为公司计划缩减业务,与小凤的劳动合同也即将到期,决定不与小凤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解除时,公司提出经济补偿方案为9000元,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3000元的基数计算三年。而小凤则认为应按照期满前最后一年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9000元计算。协商未成,小凤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小凤提出的证据确认了小凤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确为9000元,支持了小凤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数额及其组成,一般通过转账形式发放。实践中,也不乏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相关信息,并保存备查。如用人单位恶意拆分发放工资规避义务,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数额或发放情况的,法院将依法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184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