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在校生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2026-05-18 13:36:15   浏览:

       据悉,在校生小秋与A公司(化名)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依据劳动法订立,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岗位、薪资、五险一金等核心用工条款。
       后续双方产生用工纠纷,小秋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保登记。
       庭审中,A公司辩称小秋为在校生,无劳动主体资格且未正式入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秋则表示,自己临近毕业,入职是以就业为目的,并非课余实习。
       该案争议焦点为:未毕业在校生能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劳动部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业余勤工助学,不可扩大适用所有在校生。
       本案中,小秋以就业为目的务工,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虽未冠名劳动合同,但具备法定劳动合同核心要素,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因小秋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企业按月计发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令该公司为小秋办理社保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明晰用工认定标准
守护应届生求职权益
       法官表示,勤工助学与就业务工性质不同,法律未排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满足三项条件即可认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工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属于公司业务范畴。
       法官提醒求职学生,需区分实习与就业,签订书面合同;留存考勤、工资流水等维权证据;求职疑问可向相关部门咨询,明晰自身权益。同时警示用人单位,不可借在校生、实习名义规避用工义务,需依法合规用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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