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没了,工资找谁要?法院:经营者支付!

2026-05-15 14:53:09   浏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某服装店入驻某百货商场,某百货商场楼层经理李某联系马某前往某服装店担任导购,负责服装销售、陈列等工作,双方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2800元,提成按销售金额3%计算。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并口头答应书面劳动合同后期再签订,但马某入职两个月后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7月,服装店商铺经营者张某通过微信告知马某:“你被辞退了,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其并未提到发放工资时间,且未说明合法理由就单方面要求马某停止工作,强行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将马某移出工作群聊,拉黑联系方式。马某无法与商铺代理人张某取得联系,便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某服装店已注销,仲裁委撤销马某仲裁,马某诉至兴庆法院要求经营者张某支付欠付工资。
法院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个体工商户系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应履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提供劳动保护、支付经济补偿等。马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群聊天记录、工牌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马某主张工资及加班费,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规定,用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体工商户注销的,由其经营者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故马某主张张某支付其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某服装店无合法理由,未经合法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故法院支持了马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法官建议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注销工商登记仅意味着其丧失经营资格,但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继续承担用工责任。本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责任主体,旨在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用工,自觉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不能利用工商登记注销程序的简便性,恶意逃避债务。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留存好参加工作的相关证据,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166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