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上厕所受到伤害,工伤?
2026-05-15 14:48:59 浏览: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在小区门岗值夜班。2024年冬天的一个凌晨,天正下着雨,又冷又湿。李某突然想上厕所。他跟同班的工友借伞,没借着。小区厕所在另一头,离门岗挺远,冒雨跑过去怕是要淋个透。他想起平时有同事也去过小区外面马路对面的厕所,比小区的厕所近不少。于是冒雨跑了出去,但在返回门岗路上,被一辆车撞倒,当场死亡。李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李某家属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要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发生事故时系冬天的凌晨,天气下雨,没有雨伞,厕所距离李某所在门岗较远,且在事故发生前,也有保安到小区门外马路对面上厕所,因此,应认定李某在工作时间未到物业公司提供的厕所,而选择就近到小区门外马路对面的厕所存在合理性,符合生活常理,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李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相应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意义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是劳动者基础的生存权利,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工伤认定实务中,不应机械理解工作原因及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不应仅仅只是局限于从事本职工作本身,也应当包括为维系正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生理需求等。同时工作场所也不应仅指日常固定的工作岗位,还应延伸至其为履行岗位职责所涉及的合理区域。因此,在工作时间上厕所,是合理的生理需求,亦是在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316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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